近幾年來,停車難問題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4月29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召開,《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大會進行了審議,《條例(草案)》都有哪些亮點,記者進行了梳理?
允許在待建土地、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 設置臨時停車場
據鄭州市司法局局長張江濤介紹,近年來,鄭州全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數量大幅增長,據統計,當前鄭州機動車保有量突破400萬輛,在公安機關登記的非機動車超過220萬輛,市區共享單車存量約為38萬輛。據悉,目前,鄭州全市主城區內機動車停車泊位僅有135.7萬個,非機動車停放點也存在供不應求的狀況。
“停車供需矛盾日益凸顯,繼續通過制定條例依法明確停車場的建設責任,加強統籌規劃,加大建設力度,促進資源共享,優化服務措施,營造快捷的停車條件和交通環境,切實緩解群眾停車難問題”。張江濤介紹說,停車難的問題也受到了鄭州市的高度重視,近幾年來推出一系列措施來緩解。
據悉,此前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等,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并最終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明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采取劃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政府儲備土地中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允許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和建筑退讓紅線范圍設置臨時停車場。
鼓勵醫院、住宅區等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實行錯時停車
《條例(草案)》明確,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或者補貼,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其配建或者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鼓勵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依法建設公共停車場。
同時,將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定期檢驗;
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提出,鼓勵醫院、商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住宅區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提供有償停車服務,以緩解停車供需矛盾。
小區停車問題突出 在周邊可設時段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為方便停車問題突出的小區居民夜間停車,前段時間,鄭州市試點設置了首批60個車位夜間免費停車,車主可在晚上8:00至次日早上7:30免費停放車輛,其它時段禁止停放,若禁停時間停放會被交警、城管部門貼條,這樣的限時免費停車位今后或將設置更多。
根據《條例(草案)》,對于停車問題突出的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法定節假日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設置時段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公布免費停放時段、停放范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共享單車亂停放 對經營企業或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關于非機動車停放,《條例(草案)》規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施劃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管理。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交通集散地,應當根據配建標準和交通需要合力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為了規范非機動車停放,《條例(草案)》規定了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設置、禁止停放區域、停放秩序規范、沿街單位管理責任等內容,明確了共享單車經營企業對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查管理責任,規定對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監管機制。
《條例(草案)》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非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片區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糾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損害市政設施等行為。
若非機動車駕駛人未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它嚴重情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留車輛。若共享單車停放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維護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未及時采取措施且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停車場管理員若不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最高對其處罰5000元
《條例(草案)》規定,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根據《條例(草案)》規定,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等原則,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進行公示。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授權特許經營或者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收費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定期向社會公開。
記者留意到,《條例(草案)》明確,未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未按照規定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未保持停車場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未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佩帶明顯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