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以及《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基礎〔2015〕178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是指用來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設備、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四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期應在土地使用年限內。
第五條本市城市停車設施供給堅持分類分區差異化和土地集約利用原則,控制通勤停車需求,優先滿足居住夜間停車需求和公益服務停車需求,適度滿足商業停車需求。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六條建立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及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督辦考核工作落實情況。
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交通運輸委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規劃國土委、市市場監管委、市住房建設局、市公安交警局、市消防支隊以及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等相關部門。
各區政府參照市聯席會議制度相應建立區級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市區聯動實施機制,負責根據市聯席會議有關工作部署組織開展轄區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審定年度轄區停車項目建設計劃,審議轄區內停車項目建設性質,協調解決轄區內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快推動落實相關工作。區聯席會議下設區機械停車管理辦公室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并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其中:
(一)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規范;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工作;協調組織推進項目建設,對建設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督辦考核與監督;負責組織制訂停車設施項目的投資政策,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負責社會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負責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價格制定。
(二)規劃國土部門依法負責停車設施項目的規劃審批及相關用地手續工作。
(三)市場與質量監督部門依法負責受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等工作,并監管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停車收費及物價。
(四)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停車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建設計劃,協調組織推進項目建設。
(五)住房建設部門依法負責受理停車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備案、施工許可證核發、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六)交警部門依法負責停車設施經營許可管理及監督。
(七)消防部門依法負責停車設施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審批或備案抽查工作。
(八)各區政府依法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停車設施規劃及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公開招拍掛的停車設施項目的審批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與建設程序
第八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實行申報管理,由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或其委托單一市場主體作為申報主體。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申報。
第九條項目申報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同意。在住宅區自有用地范圍內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作為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在社區村集體用地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設置地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間加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且設施內部空間無人員活動的,原則上按特種設備類申報;設置地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原則上按建筑類申報,其報建手續按建設項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按特種設備類申報的,申報主體向所屬轄區承擔機械停車管理辦公室職責所在部門(以下簡稱職責部門)提出項目申請,職責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由職責部門提請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出具項目意見通知書,抄送土地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發改部門依法負責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投資管理工作。屬政府投資的,由發改部門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申報主體按相關流程開展工作;屬社會投資的,申報主體向發改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三條按照特種設備類申報的,申報主體應根據項目意見通知書相關要求,開展項目前期設計及建設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按照特種設備類申報的,無需辦理用地規劃、工程規劃、環評以及施工等許可手續,但應當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后進行施工,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報主體應向施工圖一類審查機構申請開展土建部分施工圖設計審查,由該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二)申報主體應按照項目意見通知書及《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相關要求,到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特種設備辦理施工告知。
(三)基礎等土建部分開工前,申報主體應按項目意見通知書及《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鼓勵申報主體實行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設備監造管理,對項目所需設備在制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制造質量及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體系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申報主體應到消防部門進行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審核或備案。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設計應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要求:
(一)露天敞開式停車設施按停車場消防設計;
(二)室內或露天非敞開式停車設施按汽車庫消防設計。
第十七條鼓勵在滿足充電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裝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消防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后,申報主體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停車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停車設備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入使用前,須將停車設施運行數據實時接入政府部門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聯網平臺。
第二十條按特種設備類申報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使用單位憑項目意見通知書到供電部門辦理用電手續,無需提供用電地址物業權屬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屬于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向市場與質量監督部門、交警部門辦理商事主體登記以及停車場經營許可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經營權年限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及監督管理,按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以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依據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設備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四條市場與質量監督部門承擔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督促運營單位建立設備定期檢驗和強制維護制度,確保設備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勵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運營單位投保公共責任險。
第二十五條按建筑類申報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土建與結構工程應當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特種設備類申報的,應當符合《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要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本部門監管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